根據(jù)相關的規(guī)定兼職是否算工商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兼職行為不屬于勞動關系的話,那么就不屬于工商,如果兼職行為是屬于非全日制的勞動關系,那么就是屬于工商,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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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規(guī)定兼職算不算工傷
兼職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是否認定為工傷,需要視你兼職的具體情況確定:
1、如果該“兼職”行為不屬于勞動關系,那么在兼職過程中受傷就不屬于工傷,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2、如果該“兼職行為”屬于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了傷害事故或者身亡,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按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工傷處理。
認定工傷必須有勞動關系嗎
申請工傷認定要具有勞動關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這一規(guī)定說明,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缺乏這個前提條件,則不能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特殊例外情況: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載151號判決認為,在非法分包和分包的情況之下,雇主對雇員的工傷保險責任并非基于勞動關系的存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將承包業(yè)務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非法轉包或者轉包的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事件,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迅速確定工傷發(fā)生單位名稱
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甚至百般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即使購買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存在不會積極主動的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性。
作為工傷員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準確名稱,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因為實踐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單位名稱的職工,尤其是工程層層分包的情況。像包工頭自己招用的農(nóng)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是誰。因此確定用人單位、確定工傷賠償責任主體是工傷認定最基本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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