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后,提起訴訟的原告一般應當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費,原告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提前支付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7日內(nèi)提前支付。
2、當被告提出反訴時,反訴人應當提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訴狀。雙方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由上訴雙方分別提前提交。當事人提前繳納案件受理費確實困難的,可以在提前繳納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緩繳。如果當事人在預付期內(nèi)未提前繳納受理費、上訴費,且未提出緩交申請,則按自動撤訴處理。訴訟費用由誰承擔,案件審理結束后,根據(jù)審理情況確定。
3、一般來說,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一方承擔;原告、被告各有勝敗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共同分擔訴訟費用。原則上,訴訟費用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
法律依據(jù):
《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zhí)行申請費執(zhí)行后交納,破產(chǎn)申請費清算后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