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依法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具有用工權,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2.分公司沒有依法登記,且沒有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不具有用工權,不能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時需要有總公司的授權,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是總公司,而非分公司。
簽訂勞動合同能和分公司簽訂嗎
1.分公司依法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具有用工權,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分公司沒有依法登記,且沒有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不具有用工權,不能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時需要有總公司的授權,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是總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斷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權,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而只有用工權,才可以直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的經濟補償金會計處理規(guī)定有什么?
如果離職員工跟企業(yè)發(fā)生了勞動仲裁,企業(yè)最終根據仲裁結果給員工支付了相關費用,在會計處理時應根據具體類別進行分門別類進行。
企業(yè)在不改變企業(yè)組織形式或者未實施企業(yè)清算的條件下改革用工制度,因解除或變更勞動關系等而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計入發(fā)生當期管理費用,不應進行追溯調整。即此時應計入“管理費用”,貸記“現(xiàn)金”或“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但不應通過“應付工資”核算。
仲裁申請程序:
1、勞動者自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
2、仲裁委五日內審理并答復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仲裁裁決。
勞動仲裁經濟補償是多少?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是否申請勞動仲裁并無直接關系,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工齡和被辭退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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