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因此,求職者與公司之間沒有正式的勞動關系,不能向勞動仲裁部門主張權(quán)利。但是,offer(錄用通知)在法律意義上,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出的關于建立用人關系的要約,通常包括勞動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如就業(yè)時間、合同期限和工資待遇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guī)定,如果公司在發(fā)出offer后隨意撤銷,或者增加入職條件,則屬于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求職者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起訴等方式向公司索賠損失,追究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求職者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損失。如果求職者為了加入新公司而放棄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取消錄用后失業(yè),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職者支付1-3個月的工資。賠償損失的具體金額需要求職者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