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款符合勞動法嗎?員工上班遲到被扣工資不合法,但是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公司損失可扣除工資,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收取違約金或者賠償金。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遲到扣款的規(guī)定,并在遲到時扣除相應的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在扣除遲到工資時需要遵守以下規(guī)定:
1. 遲到扣款的標準應當合理,不能超過勞動者日工資的20%。
2. 用人單位應當在制定遲到扣款規(guī)定時,與勞動者進行充分溝通,聽取勞動者的意見。
3. 用人單位應當將遲到扣款的規(guī)定明確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
綜上所述,遲到扣款符合勞動法,但用人單位在實施遲到扣款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guī)定,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