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需要賠償嗎?視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
(二)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導致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
(三)勞動者所患職業(yè)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鑒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用人單位變更經營范圍、組織結構或者引進先進技術等變革性情況,經協(xié)商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五)其他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勞動者離職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導致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勞動者離職是因為個人原因,比如自己主動辭職或者違反了公司規(guī)定被開除,那么勞動者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任何賠償。
因此,勞動者離職是否需要賠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