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或歪曲事實,使表意人陷入誤解,違背真實意思而作出意思表示。欺詐的構(gòu)成要件包括:一是要有欺詐的故意;二是要有欺詐的行為;三是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三者同時具備才可。具體到商品房銷售欺詐,是指開發(fā)商故意告知買受人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違法行為。
商品房銷售欺詐主要存在于預售階段,而現(xiàn)在商品房預售模式的盛行,買受人購買的都是期房。在期房買賣過程中,買受人買房時所獲取的信息很少,大多都只能通過開發(fā)商的宣傳、介紹來選擇,并且開發(fā)商都處于強勢地位,所以很容易因為信息不對稱受到開發(fā)商的欺騙,損害自身利益。
《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