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后,加班費的責任通常由用人單位承擔。
1. 根據(jù)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時,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加班費。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2. 從合同的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如果合同中明確了工作時間和加班的相關事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3. 用人單位有責任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和工作時間,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業(yè)務需求緊迫等,導致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借口逃避支付加班費的責任。
4. 勞動者在主張加班費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如加班的工作記錄、審批文件等。用人單位則有義務保存和提供與加班相關的考勤記錄等證據(jù)。
5. 若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作為勞動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應當承擔起支付加班費的責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