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2、回避的方式:由當事人主動提出回避或者是偵查人員主動提出回避。
回避的事由和方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回避適用對象是誰?
刑事訴訟回避適用對象是審判人員,書記員,偵查人員以及具體的鑒定人員等。
(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應當回避的檢察人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3)偵查人員。包括具體偵查人員和對具體案件的偵查有權(quán)參與討論和做出決定的負責人。
(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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