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特殊階段,用于雙方相互考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試用期合同解除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需要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錄用條件,并在試用期內進行考核。
2.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如遲到早退、打架斗毆等,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雙重勞動關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協(xié)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解除試用期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向勞動者說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并確保解除合同的行為合法合規(guī)。同時,用人單位需注意試用期的約定必須合法,不能隨意延長試用期或以試用期為由損害勞動者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