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但有一定的限額。根據國家規(guī)定,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般情況下,住房公積金不允許一次性全部提取,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離職、調任、退休等,才能全額提取。
職工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離休、退休;出境定居;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積金提取,需要在購房合同、協(xié)議簽訂后一年內辦理。
《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