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屬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處理勞動報酬問題。協(xié)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申請辭職,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者也可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滿意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