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證據在任何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都起著關鍵作用。每個案件都需要根據足夠的證據作出判決,只有這樣的判決才能公平。收集勞動仲裁證據時,一定要保留證據原件。如果不能提供原件,盡量提供原件保存在對方身上的依據或證據,盡量減少無法提供證據的不利影響,或者將提供證據的責任轉移給對方。
勞動仲裁所需證據可以有:
1、勞動者入職證明:如入職登記表、聘用書等;
2、勞動者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工作調整通知、借調函、工作說明、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3、關于約定工資和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guī)章制度;
4、工資發(fā)放證明:如工資條、銀行打卡記錄等;
5、實際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勞動者離職證明:如離職交接表、辭退書、辭職申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