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在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侵犯的客體等方面存在區(qū)別。
1. 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而合同詐騙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2. 犯罪客觀方面不同。詐騙罪主要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合同詐騙罪則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合同詐騙罪往往與合同的簽訂、履行相關,比如利用虛假的合同、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等。
3. 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合同詐騙罪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擾亂了市場經(jīng)濟秩序。
4. 詐騙數(shù)額的認定不同。在詐騙罪中,詐騙數(shù)額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jù);在合同詐騙罪中,除了詐騙數(shù)額,還要考慮犯罪的其他情節(jié)。
5. 管轄機關可能不同。詐騙罪通常由公安機關的刑偵部門管轄;合同詐騙罪,因為涉及合同,可能由經(jīng)偵部門管轄。
總的來說,雖然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都屬于詐騙類犯罪,但由于犯罪發(fā)生的場景、對象、手段等存在差異,在法律認定和處罰上也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