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級別管轄依案件性質、罪行輕重、可能刑罰等定審判機關級別,地域管轄據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定管轄法院。
1. 定義和依據不同。級別管轄劃分各級法院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依據有案件性質、罪行、刑罰、社會影響等,基層法院管普通刑案,中級法院管可能判無期、死刑案;地域管轄劃分同級法院一審權限,依據為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犯罪地含行為與結果發(fā)生地,被告人居住地視情況而定。
2. 目的和作用不同。級別管轄合理分配任務職責,保審判質效;地域管轄明確管轄法院,利訴訟、保權利、助調查取證。
3. 對審判公正的影響不同。合理的級別管轄能夠確保重大復雜案件得到更高級別、更具專業(yè)水平和經驗的法院審理,從而保障審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而合理的地域管轄能夠避免地方保護主義,減少外界干擾,保障審判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4. 變更的條件不同。級別管轄變更依規(guī)特定情形,地域管轄變更因特殊情況如指定管轄。
總之,刑事訴訟中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雖然都屬于管轄制度的范疇,但在定義、依據、目的、作用和變更條件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qū)別,它們共同構成了刑事訴訟管轄的完整體系,保障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公正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