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宣布時間與入所時間不一樣的,如所時間可能早于、或者晚于宣告刑事拘留的時間。具體來說,若是公民因?qū)嵤┝诉`反行政法律的規(guī)定,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間又發(fā)現(xiàn)觸犯了刑事法律,那么刑事拘留宣布時間晚于入所時間。
刑事拘留宣布時間與入所時間是一樣的嗎?
1、刑事拘留宣布時間與入所時間不一樣的,兩者誰都可能先發(fā)生。
看守所是執(zhí)行刑事拘留主要場所,刑事拘留的絕大部分時間是在看守所完成。刑事拘留期間從宣布拘留開始起算,而不是從入所開始起算
2、宣布拘留后必須在24小時內(nèi)送至看守所執(zhí)行,但是,這并不意味進入看守所才開始計算拘留時間。那些被宣布拘留在送至看守所的期間,以及因為傷病住院都應當計算在刑事拘留期間之內(nèi)。刑事拘留時間從何開始計算,應當以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從何時開始受到限制為標準,而不是以執(zhí)行場合為標準。
3、如果認為宣布拘留了在入所之前尚未生效,時間不應起算,那么在傳喚結(jié)束到入所這個期間,將出現(xiàn)措施的空檔,那么就意味著,這個期間沒有任何措施約束犯罪嫌疑人,那么此時,嫌疑人將有權利自由行動,也可以離開辦案機關。事實上,實踐中如果是這樣的話簡直是不可想象的,嫌疑人被宣布了拘留竟然可以自由行動。因此實際上,宣布拘留后,嫌疑人就不得自由離開,而是處于辦案機關的控制之下。
刑事拘留37天沒批捕該怎么處理?
刑事拘留37天沒批捕需要釋放該民事主體,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但不一定到37天就自動放人,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有疑問可以向辦案機關咨詢。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檢察院批捕了多久會抓人?
逮捕前一般要先刑拘的,因為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即使要逮捕也需要時間,在報批過程前先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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