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的適用法律不同。經濟仲裁在中國是《仲裁法》,而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法》,兩者的仲裁對象、仲裁程序、仲裁委員會乃至最終的仲裁效果也有所不同。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適用法律不同嗎
1、仲裁的對象不同,勞動仲裁的對象是勞動關系糾紛,經濟仲裁的對象是經濟合同糾紛。
2、仲裁程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法》,經濟仲裁適用《仲裁法》。
3、仲裁委員會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局下屬的事業(yè)單位,經濟仲裁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組織。
4、仲裁的效果不同,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仲裁不服的除有特定理由外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員工能否和分公司簽勞動合同
1.分公司依法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具有用工權,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分公司沒有依法登記,且沒有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不具有用工權,不能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時需要有總公司的授權,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是總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斷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權,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而只有用工權,才可以直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經濟中仲裁證據提交多少份?
經濟中仲裁證據提交兩份。證據一份交給仲裁委,一份自存。
仲裁申請書一般是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補充: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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