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避的事由:(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2、回避的方式:由當事人主動提出回避或者是偵查人員主動提出回避。
回避的方式及其回避事由有哪些
作案現(xiàn)場辨認筆錄的規(guī)定是什么?
作案現(xiàn)場辨認筆錄的規(guī)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對辨認做出如下規(guī)定:
1、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jīng)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3、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6、辨認經(jīng)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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