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需要交稅。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年終獎應納稅所得額需要并入全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來說,如果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將該筆獎金除以12個月,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來計算所得稅。同時,可以選擇將年終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也可以選擇單獨計算納稅。
此外,如果員工在年終獎金之外還獲得了其他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這些獎金也需要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年終獎需要交稅,員工在繳納稅款時應該按照稅法規(guī)定進行申報和繳納。同時,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如通過調整工資和獎金的發(fā)放方式、利用稅收優(yōu)惠政策等方式來減少稅負。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