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采取刑事拘留了,家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幫助被拘留人員:
1、在收到拘留通知后,家屬可以向執(zhí)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咨詢,了解案件情況,如被拘留的地點、涉嫌犯罪等。
2、將衣服、錢等送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地方。根據(jù)不同的季節(jié)選擇合適的衣服,不能有紐扣、拉鏈等??梢栽诜缸锵右扇说馁~戶中存入一定的錢來購買日常需求。
3、家屬應立即聯(lián)系專業(yè)刑事辯護人進行法律咨詢,委托律師及時介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并提供法律幫助。
4、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律師可以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托,提供法律幫助。
5、律師介入后,從刑事辯護專業(yè)的角度,了解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犯罪,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是否有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并通過律師向案件處理機關提交無罪或輕罪的法律意見,為嫌疑人爭取最佳結果。
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的,很可能被監(jiān)視居住或者逮捕,家屬一般會在24小時內收到辦案機關的通知。接到通知后,一定要委托律師及時了解案件所在的訴訟程序,看下一步是繼續(xù)調查,還是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此外,律師還需要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以便制定最有利的辯護方案。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