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包含實習期。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習期是指用人單位為了考察聘用人員是否符合工作需要,而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安排聘用人員在單位工作,但不確定是否聘用的一種期間。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與試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予解除的,視為與試用人員訂立了勞動合同?!?/p>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是為了考察聘用人員是否符合工作需要,而實習期是為了考察聘用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因此,勞動合同可以包含實習期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