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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錄一覽:
民法典的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有什么規(guī)定
1.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一是指抵押權的設立不影響原租賃關系的存續(xù),承租人仍可基于租賃合同繼續(xù)占有使用租賃物;
二是指抵押權實現(xiàn)時,只要租賃合同還在合同有效期內,租賃合同對抵押物受讓人繼續(xù)有效,受讓人取得的是有租賃負擔的抵押物。抵押人在設立抵押時應當將已經設立的租賃權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因抵押人未盡告知義務而導致抵押物價值貶損的損失,抵押權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張。在抵押物拍賣、變賣時,其上有權利負擔這一事實受讓人是明知的,受讓人明知物上有權利瑕疵仍然從事交易應當風險自擔。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民法典的浮動抵押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浮動抵押包括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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