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并不會導致保證期間中斷,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的,如果雙方?jīng)]有約定,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到期后的6個月之內,而且保證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也不能申請延長,所以債權人要在保證期間內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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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期間中斷嗎?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期間不會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債務糾紛中只憑借條能打贏官司嗎?
只憑借條一般是很難打贏官司的,因為只有借條不能證明借貸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jù)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jīng)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jù)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jīng)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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