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是: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后,立案法院應當出具立案通知書,原告應當憑立案通知書支付訴訟費;
3.繳納訴訟費后,注意接受被告的證據和法院的開庭通知;
4.開庭前,法院將組織調解;
5.調解不成,進入審判程序;
6.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