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人廠子上班受傷,具體責任的認定需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1. 如果個人廠子依法進行了工商登記注冊,屬于合法的用人單位,那么員工在工作中受傷,應按照工傷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廠子通常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2. 若廠子沒有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不屬于合法的用人單位,那么員工受傷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按照雇傭關系中的人身損害賠償來處理。廠子的負責人仍需對員工的受傷負責。
3. 責任的認定還需要考慮受傷的具體原因。如果員工受傷是因為自己故意違反工作規(guī)程或者故意造成的,廠子的責任可能會相應減輕。但廠子需要證明員工存在故意的行為。
4. 另外,如果受傷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其他工人的違規(guī)操作,或者外來人員的闖入導致,那么第三方可能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廠子如果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不能免除其責任。
5. 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員工在受傷后應及時就醫(yī),并保留好相關的醫(yī)療記錄和費用憑證。同時,向廠子報告受傷情況,以便廠子及時處理和配合后續(xù)的賠償事宜。如果雙方在責任認定和賠償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員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