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資,合法。
1、試用期辭職有工資。用人單位在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低于同一崗位的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同一崗位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最低工資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