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和勞動合同用工主要在用人關系、待遇保障、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區(qū)別。
1. 用人關系上,勞動合同用工屬于勞動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正式員工,受勞動法規(guī)嚴格約束;勞務工與用工單位是勞務關系,權利義務由勞務合同約定。
2. 待遇保障方面,勞動合同用工需依法繳納五險(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并享受帶薪年假、產(chǎn)假等福利;勞務工通常不享受社保繳納,報酬結構簡單,其他福利較少。
3. 管理方式差異顯著,勞動合同用工中用人單位對工作時間、內(nèi)容、紀律管理嚴格;勞務工管理更寬松,側重按勞務合同驗收工作成果。
4. 合同期限與穩(wěn)定性不同,勞動合同用工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等形式,關系相對穩(wěn)定;勞務關系多為臨時性、短期性,合同期限短且解除靈活。
5. 法律適用上,勞動合同用工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規(guī);勞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6. 糾紛解決途徑有別,勞動合同糾紛需先經(jīng)勞動仲裁,對結果不服方可起訴;勞務糾紛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