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在主體資格、雙方關系、勞動性質、待遇保障等方面存在區(qū)別。
1. 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需是特定組織,勞動者為適格自然人;勞務關系主體更為寬泛。
2. 雙方關系不同:勞動關系有管理與被管理屬性,勞務關系相對平等獨立。
3. 勞動性質不同:前者勞動具穩(wěn)定性、長期性且是業(yè)務組成,后者多一次性、臨時性以完成特定工作。
4. 待遇保障不同:勞動關系勞動者享有諸多法定保障,勞務關系僅得約定報酬。
5. 合同形式不同:勞動關系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書面合同可能面臨法律風險。勞務關系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協(xié)議。
6. 解決糾紛的途徑不同:勞動關系產生的糾紛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勞務關系糾紛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7. 責任承擔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工作中造成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在多個方面存在明顯的區(qū)別,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準確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