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立形式:
倉儲合同通常為不要式合同,但為避免糾紛,最好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合同應明確雙方當事人信息,如名稱、住所等。合同條款要清晰,對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量、包裝等有準確描述。
2、主要條款:
倉儲條件和要求條款很關鍵。包括倉儲場所的溫度、濕度、通風等環(huán)境條件,以及保管措施。倉儲費用條款要明確,包括費用計算方式(如按倉儲面積、按貨物數(shù)量、按倉儲時間等)、支付時間和方式。若按時間計費,需規(guī)定計費起始和截止時間點。
3、合同成立時間:
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就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如果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實踐中,若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即使合同尚未簽字蓋章,也視為合同成立。例如,存貨方已將貨物交付保管方,保管方接收并開始倉儲管理,此時即使合同還沒正式簽字,倉儲合同也成立。
訂立倉儲合同時,雙方要仔細考慮各項條款,確保合同內容能準確反映雙方的意愿和倉儲業(yè)務的實際情況,保障合同順利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fā)現(xiàn)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fā)生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