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造成的損失認定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一般根據(jù)實際損失、可預見損失等進行判斷。
實際損失是指因違約行為直接導致的損失,包括財產(chǎn)損失和非財產(chǎn)損失。財產(chǎn)損失如因違約導致的貨物損失、設備損壞等,可通過評估、鑒定等方式確定損失金額。非財產(chǎn)損失如因違約導致的名譽受損、精神痛苦等,在認定時相對較為復雜,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可預見損失是指在訂立合同時,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判斷可預見損失時,需要考慮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交易習慣等因素。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如果沒有采取合理措施導致?lián)p失擴大的部分,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怠于采取措施而使損失擴大,擴大的部分不能要求違約方賠償。
當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來證明損失的存在和金額。證據(jù)可以包括合同、發(fā)票、收據(jù)、鑒定報告、證人證言等。例如,在主張財產(chǎn)損失時,提供購買貨物的發(fā)票、維修費用的收據(jù)等證據(jù),以支持損失的主張。
總之,違約造成的損失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實際損失、可預見損失、減損義務等因素,并依靠充分的證據(jù)來確定損失的范圍和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