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裁裁決送到可以通過5種方式,分別是直接送達、送達人拒收后的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按照程序規(guī)定,仲裁裁決的結果需要在規(guī)定日期內及時送到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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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如何送達回執(zhí)
可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送達后,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代表收到了這份裁決書。勞動仲裁決書送達方式如下: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yè)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后,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zhí)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的,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guī)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天,即視為送達。仲裁調解書應當采取直接送達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應視為當事人反悔。職工一方為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的有關文書,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勞動仲裁裁決后可以和解嗎?
勞動爭議要和解的,應該在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前進行,如果勞動仲裁作出仲裁書后,一般情況下和解就沒有意義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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