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沒有規(guī)定無償解雇公司員工的條件。《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guī)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因員工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員工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公司可以單方辭退員工,但辭退員工時必須結清員工工資。
勞動法中不予補償辭退員工條件有哪些?
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的條件不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參考《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
規(guī)定,企業(y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guī)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tài)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可以因為員工不買社保辭退嗎?
對于不愿意購買社保的員工也不能辭退,但必須讓職工自己寫證明,表明是當事人自己不愿意買社保,并自愿承擔相關后果。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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