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證明書與離職證明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二者出具的主體、出具的時機以及勞動補償方面的不同。下面來與大家介紹解除勞動證明書與離職證明的區(qū)別,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一、解除勞動證明書與離職證明的區(qū)別
解除勞動證明書與離職證明的區(qū)別在于:
1.出具的主體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xù),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
3.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
二、解除勞動證明書是開除嗎
解除勞動證明書不一定是開除,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和離職證明區(qū)別問題的詳細解答,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我們要遵守法律秩序。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本網站找專業(yè)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