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jīng)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同時約定了試用期,如果企業(yè)認(rèn)為員工不稱職或想延長試用期,需要在截止日期前提前通知員工,并簽署相應(yīng)的文件才不予賠償。
如果已經(jīng)超過試用期,仍有勞動關(guān)系,則默認(rèn)為員工成為正式員工,這是在法律上確立的。同時,工人還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試用期后可以工作。電子郵件和工作卡都可以。在這種情況下,解雇將有補償。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biāo)準(zhǔ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