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警察因酒后駕駛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時,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外,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等政務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依據其具體情節(jié)給予政務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2、當警察因醉酒駕駛而犯下違法犯罪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事處罰的,除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外,還可能被開除。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警察因醉酒駕駛不被人民檢察院判處拘役刑事處罰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除依法受到有關處罰外,還應當依規(guī)定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