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若需要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發(fā)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解除的時間以及勞動者享有的權利等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勞動者也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等法定賠償。
總之,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時都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以避免法律風險和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發(fā)出書面解除通知,并在通知中說明解除的原因、時間和勞動者享有的權利?!?/p>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