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工離職時未交接而造成損失的,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離職未交接工作的責任?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本文內(nèi)容收集了一些相關內(nèi)容整理與大家分享,通常法律問題復雜且專業(yè)性較強,如您遇到了法律問題建議本站免費問律師,盡量詳細以便針對性解答您的法律難題。

一、離職未交接工作的責任
離職未交接工作的責任:因為員工沒有交接工作,而導致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職工離職未交接造成損失員工是否要賠償
因職工離職時未交接而造成損失的,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離職未交接好工作怎么辦
離職未交接好工作的解決方式是一般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可辭職,在這三十天內(nèi),用人單位不安排人交接工作的,由此導致的損失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提醒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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