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地區(qū)因為修路要征地,根據征地補償政策,一個家庭戶可按照人口數目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我因為希望能獲得更多的補償,于是緊急安排相親,并趕在拆遷補償協(xié)議簽訂前領取了結婚證。
女方在領完結婚證后就回到了父母家中生活,沒有和我同住過一天。我本來對她沒有感情,所以對于她的離開也毫不在意。
后來,我因為生病急需用錢,不得不向朋友借了10萬元治病。那么如果我訴訟離婚,可以要求女方分擔上述借款嗎?
分居期間借錢看病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您與女方從未真正作為夫妻一起生活過。兩人各自獨立生活期間,財產實際上也沒有發(fā)生過混同。上述債務雖然是婚后發(fā)生的,但卻是兩人分居期間,男方為治療自身疾病借款形成的,女方在主觀上并不存在借款的念頭,客觀上也從未分享過該筆借款帶來的利益。
也就是說借款既不是為了夫妻共同利益,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應認定是男方的個人債務,要求女方分擔該筆債務缺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