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是當時沒有采取書面的形式簽訂合同,或者是投保人與保險人關于合同的主要條款并沒有達成一致的,也是會導致保險合同是不成立的狀態(tài),除此之外雖然說已經(jīng)通過合同書的方式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是沒有落款或者沒有履行主要義務。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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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保險合同不成立的條件主要包括:
1、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2、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的主要事項并未達成一致;
3、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未落款或者未履行主要義務。
保險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險公司出具的,簽約之前購買者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合同條款,對于不懂的內(nèi)容,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做出明確解釋,并將解釋內(nèi)容形成文字作為合同附件,成為履行合同和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jù)。對于簽約前保險業(yè)務員只提供 產(chǎn)品說明書,不出示保險合同、保險費率及其它相關資料的,消費者應拒絕購買。針對一些專業(yè)性強的格式條款,要注意向有關專家請教,避免因不懂專業(yè)而糊涂簽約,權(quán)益受損。
合同不成立定金是否應返還?
合同不成立定金是應返還,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購房中介與購房者之間的服務關系,依據(jù)合同法理論來說,屬于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其中,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由此來看,中介提供服務收取中介費是有法律依據(jù)的,房產(chǎn)中介作為居間服務的提供方自然有法律依據(jù)收取費用,但收取費用的前提是居間成功,即買房人和賣房人就房屋買賣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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