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鑒定程序違法,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2、鑒定人不具備鑒定所需專門知識的。3、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4、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5、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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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要做交通事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鑒定結論后,如果認為鑒定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所需專門知識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鑒定。
什么時候做交通事故鑒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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