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電瓶車撞傷,若本人不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通??梢哉J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規(guī)定涵蓋了機動車、非機動車(如電瓶車)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交通工具引發(fā)的事故。因此,在上班途中被電瓶車撞傷,若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非本人承擔主要責任,則該傷害屬于工傷范疇。
處理此類工傷事故時,應首先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由交警到場調查事故原因,并根據責任劃分進行后續(xù)處理。受傷職工需在醫(yī)療結束后,向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并根據評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若用人單位已購買工傷保險,則由工傷保險機構支付相關費用;若未購買,則由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