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書有異議,可以向作出認定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您對工傷認定書有異議時,首先應了解該認定書是由哪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您有權向作出認定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監(jiān)督糾錯機制,通過復議程序,您可以就認定書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質疑。
如果行政復議未能解決您的異議,或者您對復議結果仍不滿意,您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請求法院進行審理和裁決的訴訟活動。
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將依法對工傷認定書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