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離直接離開公司后,若公司拒絕提供離職證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嘗試與公司溝通,明確告知離職證明的必要性,并請求其配合出具。
2、溝通無果,可以收集證據,如工作記錄、工資單等,證明你確實曾在該公司工作過。
3、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履行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離職后的重要憑證,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終止時間。離職證明也是勞動者尋找新工作時的重要材料,可以證明勞動者的工作經歷和職業(yè)素養(yǎng),有助于提升求職成功率。此外,在辦理一些與職業(yè)相關的手續(xù)時,如社保轉移、公積金提取等,也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因此,勞動者在離職時應主動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并妥善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