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重新入職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員工離開同一用人單位后重新入職的,過去約定試用期的,不能再約定試用期;過去未約定試用期的,可以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員工離開同一用人單位后重新入職,屬于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決定。
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三年以下的,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六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只需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