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是必須有試用期。試用期并不是法律強制性的條款,但是雇主通常會與員工協(xié)商試用期。試用期是雇主對新員工進行評估和適應的過程,并給予雙方相互理解和選擇的機會。
1.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但不足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 對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應計入整個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對于同一雇主和同一員工,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
若勞動合同是為完成特定任務而設定的期限,或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則不得設定試用期。同樣,對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形式,雇主和員工之間也不能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