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六個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