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的利息。但如果用人單位在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工資后仍逾期不支付,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一定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至百分之一百以下)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此外,如果勞動者已經(jīng)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而用人單位未按判決或裁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利息通常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
因此,雖然勞動者不能直接要求支付拖欠工資的利息,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通過加付賠償金或遲延履行利息的方式獲得補償。在處理拖欠工資問題時,建議勞動者咨詢專業(yè)律師。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jīng)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