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刑訴法規(guī)定:法庭定案、判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說明、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并不是說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jù)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法庭對于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jù),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