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不合理。
彩禮的本質是一種贈與行為,如果夫妻婚后感情破裂,彩禮是不用返還的。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彩禮返還的條件有三個,分別是: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還未共同生活;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