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可以合理申請退房的情形:
一、逾期交房可要求退房。
二、開發(fā)商進行虛假廣告宣傳。
三、開發(fā)商沒有預售許可證。
四、購房者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取得房產(chǎn)證。
五、房子存在抵押及其他經(jīng)濟糾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